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23日16时45分讯(记者 李袅)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竞争公司,里应外合之下,以低廉的价格抢走原公司的客户。这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事件,近年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并不鲜见。在今(23)日召开的川渝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提醒商家和个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在商业行为中避免侵权。
员工里应外合窃取商业秘密 捞到2.4万余元
2018年5月被告谭某进入A公司商务部门从事商务顾问工作,负责对公司推广获得的客户信息进行跟踪,并与客户谈判、签约。此后大半年的时间,谭某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被告B公司。
随后,B公司利用这些窃取来的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原告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拉走客户获利,事后还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被告谭某。
经核算,上述二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依二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确定成交金额计算,共计24710元。
泄密员工和侵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遭惩罚性赔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谭某在其任职原告公司商务代表期间,与被告B公司共同实施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谭某、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A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413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4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对于客户名单、交易意向包括具体需求、价格咨询等具有即时性和私密性且能带来现实利益的商业信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权利人员工为谋取私利,串通同业竞争者,共同实施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损害权利人利益并使同业竞争者获利,情节严重,构成恶意的共同侵权,应当对员工和同业竞争者处以侵权所获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供图
重庆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近三年居西部地区前列
重庆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重庆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8664件,其中新收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8111件,同比分别增长174.69%、180.91%。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6250件,同比增长164.46%,结案率为91.57%。受理案件数量近三年位居西部地区前列。
“整体来看,受理案件数量大,增长迅猛,受理案件数量近三年位居西部地区前列。”该负责人介绍,重庆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专业性更加突显的特点。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仍以著作权纠纷案件居多,特别是涉K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近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