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人们在享受现代服务的同时,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也迎来了挑战。
从立法规范,到技术手段上的去中心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都为迎接信息储存更巨大、速度更快的5G时代做好准备。近年,快递行业发展迅猛,涉及个人信息泄漏侵犯权利主体权益的案件,在快递物流领域时有发生,信息泄漏成了快递行业的一大诟病。
案情回顾
邓女士在A公司任职,在业余时间,又在B公司兼职,B公司为邓女士办理社保卡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相关手续,收件人地址填写为邓女士提供的家庭住址地。
某快递公司在投递时,发现邓女士不在家中,在未经联系邓女士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公司的数据库,调取邓女士经常使用的另一地址,即邓女士任职的A公司的地址进行投递,快递员在未经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公司前台拆开了信封。较终,导致邓女士在B公司兼职一事被A公司知晓,A公司以邓女士兼职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邓女士以某快递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并未构成侵犯邓女士隐私权,判决驳回邓女士的诉讼请求。
邓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未经邓女士同意,擅自修改其邮寄地址,致使邓女士私密信息泄漏,导致其失去工作的不利后果,某快递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构成侵犯隐私权,支持了邓女士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司睿哥讲法
毋庸置疑,大数据时代,诸多信息因其承载内容的可识别性而具有了流通价值。
就自然人的收件地址、工作兼职等信息而言,其与个人紧密关联且时常反映出个人的部分特征,故而具有了识别性的意义,而是否愿意被不特定的人识别并知悉上述信息,当由信息拥有者决定,故邓女士的兼职信息与人格利益存在关联,从此意义上分析,将其界定为个人信息当无异议。
邓女士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是其不愿为外人知晓且对其现有工作会造成影响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当邓女士的兼职信息和收件地址信息结合起来时,其便共同构成了邓女士不愿意为外界所知晓的隐私信息。
某快递公司在投递邮件的过程中因擅自修改邮寄地址,存在过错,应为其过错而泄露邓女士的上述信息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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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邓女士诉某快递公司一案为隐私权纠纷案,但与普通侵害隐私权的案件相比较,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过程中兼存在对“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特点。如果侵害个人信息,尚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仅是泄漏个人信息,是否有有效的保护途径?
法律上,个人信息的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类新型人格权法律规范缺失问题凸显。“个人信息”就是孕育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从抽象的一般人格权规范中抽离出来的一大类型化人格权,具有重要性和时代性。近期出台的《民法典》,对侵害个人信息作出了原则性、明确的规定。
除了诉诸于法律,个人应提高自身信息泄露的防范意识。例如,选择对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的快递公司,目前,已经有一部分物流快递业企业着手应用二维码技术,每个工作阶段只能看到消费者个人的部分信息。在物流快递运输环节中通过QR技术,对传统的二维码又能进行加密处理。物流快递业个人信息泄露内容主要是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通过应用信息分布式储存技术,将个人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分别存储在不同的独立设备上,可以有效提高信息储存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
另外,加强自身信息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人的“被遗忘权”。在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一十条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民一庭李惠
原标题:《快递行业“大数据” 信息泄漏谁来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