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亮出刑罚底线托起个人信息安全)
9日,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中国新闻网5月9日)。
尽管这一司法解释只有短短13条,但每条都为个人信息安全划出了清晰的刑事法律底线,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定罪标准,在便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和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的同时,也让公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了更具体认知。
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情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特别严重的情节有哪些,等等这些问题,都不甚明确,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标准不清晰也给社会认知带来了困扰。比如,有些不法人员在法律边缘游走,打法律“擦边球”。不少人认为,非法购买、获取信息只要不用于诈骗等犯罪行为,而是用于“合法经营”,就不构成犯罪。令很多人不堪其扰的房产与装修推销电话,对方往往能准确称呼自己的姓名、说出自己的房产位于哪个楼盘的哪一户,这类推销人员非法获取他人购房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不具体,因而查处打击得不够,久之,这类骚扰电话就成了业内的常态,权利被侵犯者对此也习以为常。
此次司法解释,对诸如此类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今后,因所谓“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利达到一定金额的,即构成犯罪;曾因此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构成犯罪。这样一来,公众再收到此类推销电话或短信,就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可顺藤摸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着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初犯,只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全部退赃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是给初犯的违法犯罪人员以尽早收手、迷途知返的一次机会,如果在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刑罚惩处的力度便会从“从宽”走向“从严”。
精准打击,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要形成打击的合力,既要靠法律规定的完善,也要靠执法司法重拳出击,更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容侵犯,犹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一般,一旦有人来犯,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以人人喊打的态势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逼进死胡同。
许辉 司法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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