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艾滋病人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近日,又有媒体报道,江苏南京某公司老板拖欠员工工资跑路,而在该事件中,媒体发现,该公司老板掌握了至少60万个初中毕业生及家长、公车及私家车主、商场VIP客户的个人信息,涉及江苏多县市。(7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近年来屡屡引发社会的关注,主要的原因在于,个人信息泄露往往伴随着诈骗犯罪,导致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可以说,当前猖獗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基本上都依赖诈骗者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在诈骗犯罪之外,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是各种令社会不胜其扰的电话推销的前置性条件。除此之外,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在艾滋病人信息泄露事件中,有患者就因个人信息泄露,诈骗者将电话打到公司HR处而被迫辞职。
综上而言,损失与麻烦,乃是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的后果,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但实际上,损失与麻烦,固然是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重要问题,也是公众的主要关切所在,但个人信息泄露更深层、更重要的危害,乃在于这一问题将使得公民权利因“实名制”而减损,换句话说,个人信息泄露,使得“实名制”不仅没有为公民权利做加法,反而对公民权利做减法。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事关国家制度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
“实名制”是我们国家当前在多个领域、多个行业以行政权力为后盾力推的一种制度,例如快递行业、金融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等。国家推行“实名制”的首要目的,当然是为社会管理、公共管理方便计,这毋庸讳言。但是,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管理上的方便,必须指向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增益,指向社会更公平正义的秩序。因为,“实名制”一方面事实上限制了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实际上提高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可能导致公民隐私权被侵犯。而如果一项事实上限制民众自由,并可能导致某些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制度仅仅基于政府的管理方便,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没有实际上的增益效果,那么这种制度就是不正义的,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戕害。实际上,我们国家推行“实名制”的根本目的,也是旨在增益公民权利,实现更高层面上的社会正义。
但是,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太过猖獗,甚至已成普遍性问题,举凡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民营企业所采集的民众个人信息都可能存在泄露的风险,而政府又在这个问题上态度不积极、治理措施不给力,致使电信诈骗伤民、电话推销扰民猖獗;如果“实名制”应当具备的增益民众权利的效应尚未彰显,它间接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被放大,民众财产与权利之受损又因之而变本加厉;综合而言,如果“实名制”之于公民权利不仅不是加分项,反而成为减分项,那么“实名制”在民众心目中的正义性就要受到批评,“实名制”对于民众权利的保障作用就要受到拷问,进而,有关部门出台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也要受到质疑。
总而言之,这一问题事关立法的公信力。而立法的公信力,又是法的效力、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的源泉,影响甚至决定法的精神与法的信仰在全社会的形成,关涉法治的实践。这才是个人信息被泄露所带来的较重要的问题,也才是个人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应当受到果断遏制较重要的原因。对此,政府部门不能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