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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真的管不了电信诈骗吗

导语: 4月15日傍晚,涉嫌马来西亚电信诈骗案的52名台湾嫌犯中的20名,已经乘飞机返回台湾。由于“欠缺具体犯罪事实”,这20名嫌犯在抵达台湾后被警方当场释放。此举引发了两岸争议,司法和民意之间也产生了巨大分歧。此前台湾因为打击电信诈骗乏力,一定程度上纵容诈骗集团肆虐,已经背上恶名。为何如今在舆论风口浪尖,仍然对诈骗犯罪嫌疑人“客客气气”?台湾当局司法部门真的拿电信诈骗毫无办法么?

台当局释放嫌犯 两岸民众皆不满

  4月16日,针对20名自马来西亚返台的诈骗嫌犯被释放,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表示,此举“只会纵容日益猖獗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希望台湾“立即纠正错误”,让嫌犯得到应有惩处。


  肯尼亚案从发生到现在,面临的不仅仅是两岸过去的司法信任危机,也再度唤起台湾人对过去诈骗集团横行的记忆。不仅大陆网友纷纷指责台湾当局,台湾岛内各界民众对当局处理这些诈骗嫌犯的行为也提出了批评,甚至表达了愤怒之情。台湾“中时电子报”在网上开展民调,有超过96%的网民投票认为“台湾轻罪,诈骗犯有恃无恐”。


  台湾法律界人士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表示,将嫌犯带回台湾,却又不惩罚,台湾民意不支持,国际社会也会对台湾产生负面印象。有台湾民众在《联合报》投书:“诈欺在台湾是轻罪,无法遏止犯罪,现在更出口大陆并扩及全世界,难道这是另类‘台湾之光’?”台湾《旺报》17日刊文指出,台湾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再次往受害者的伤口撒盐,让台湾背上“诈骗犯天堂”的污名。“我们是否该问:谁来为受诈骗诓害的人说话? ”

台湾诈骗犯获刑不到10%

  据公安机关统计,我国以台湾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犯罪占整个电信诈骗案件的20%,损失却占50%以上,千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台湾诈骗集团实施的。


  台湾诈骗犯罪势力如此猖獗,和岛内司法的“纵容”不无关系。2015年下半年的北京菜农被骗200多万的案件,当时北京公安部门已经联系了台湾警务部门要求立即冻结在台犯罪嫌疑账户,但台警务部门以证据不足、干涉金融自由的原因没有执行,导致赃款被悉数提走。由于台湾法律对电信诈骗量刑轻,认定标准和大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犯罪嫌疑人或无法定罪、或重罪轻判,判处刑罚的不到百分之十。在这次遣返的诈骗嫌疑犯里,不乏从监狱里出来的台湾籍惯犯,有的甚至因为“有经验”而被委以重任。

 

台湾法律对诈骗罪量刑太轻

  台湾刑法不是以“涉案金额”的大小,而是以“诈欺方法”来裁定欺诈罪。即使是案值数十万、数百万的骗局,也不过是“五年以下”、“一年以下”、“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而标准较高的“一百万罚金”也不过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如果能取得“易科罚金”,即用缴纳罚款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诈骗犯的受刑时间会更短。


  台湾刑法第41条规定(又被称为“易科罚金”):“犯较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且无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台湾许多诈骗犯在原本就比较短的刑期之内,又可以用每天200、400或600元人民币来代替坐牢。并且,虽然2005年台湾当局修正刑法时,规定诈欺罪是一罪一罚、刑期累积,一名诈欺犯较重可判20年,但修法之后的10年里,“一罪一罚”的应用可谓寥寥无几。因而,这些刑罚相对于诈骗所得实在是“九牛一毛”,对于遏制台湾诈骗犯罪无异于隔靴搔痒。


注:表中的“科”意为“处”,“併科”意为“并处”。

 

台湾司法体系不应成为诈骗犯罪“保护伞”

  提及法院对诈欺犯的“轻判”,台湾检察官们也颇为不满。台湾法院以较严格的证据法则来检验检察官所呈证据,包括以“剥夺实行之诘问权”、“检察官在起诉之后到境外搜证,有害法院的诉讼主导权”为由,否定检察官的举证。对此,台湾检察官认为判决仅考虑被告的利益,却未顾及对诈骗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影响,“更悖离多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但有台湾法官也表示,判决是依据诈骗集团成员犯罪时间的长短、诈骗金额的多寡来衡量刑期;因许多成员犯案时间短、诈得财产不多,或诈骗未遂,才会准予易科罚金或缓刑。并且,这么多从事电信诈骗的嫌疑人都非常年轻,所以法官大多会倾向给予缓刑。


  相对于台湾法律对“诈欺罪”的“宽容”,大陆在这方面的法律要严厉许多。中国大陆对“诈骗罪”的定罪依据的是涉案金额,量刑大概可分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至十年”、“十年至无期徒刑”多种,涉案金额大约50万人民币即可加重刑罚到十年以上(包括无期徒刑)。


  台湾诈骗犯得以逃避刑罚的原因还包括关于“领域外犯罪”的规定。台湾《刑法》规定,“领域外犯罪”(包括诈欺罪),其较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受台湾《刑法》的追究,因此这个条款几乎成了台湾诈骗犯们的“护身符”。


台媒制作的台湾诈骗集团基地分布图,因为相关文字不符合一中原则,故打码。


  除了立法方面的缺陷,跨国诈骗取证难也是台湾警方面对的巨大问题。侦办电信诈骗案较大的障碍就是犯罪形态多变,诈骗所得资金又是通过互联网流转,所需原始犯罪资料分散在大陆的各个省份和东南亚、非洲等地。根据台湾法律,台湾诈骗犯在除台湾以外的其他地区虽然被视为诈骗集团嫌犯,但因他们非现行犯,在台湾没涉案或没有遭通缉,台湾也没有他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涉案资料,检察官无从立案,因而他们一上飞机即恢复自由身,检察官和警察在他们抵达台湾后,也只能眼看着他们离去,而不能对他们有任何强制处分或限制出境。这些诈骗犯在国际遭到通缉,而台湾将其“抢回”后又放走,也难怪就连台湾法律界人士都自嘲“再次证明了台湾是诈欺犯的天堂”。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教授表示,台湾当局“无罪释放”嫌疑犯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当然不能因为肯尼亚说犯罪就认定是犯罪,这里面需要一个程序和过程。”但林维教授也表示,中国大陆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也有大量资料,但台湾方面没有跟进。林维教授认为,虽然证据材料不充足,但台湾方面也不该放任和草率。“台湾当局可以针对这一严重问题继续侦查,收集证据材料,另外加强跟大陆之间的沟通。”

作者:Grabsun - 发布时间:2016-04-20 - 点击量: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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