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被告人齐某某在淘宝网分别购买贵重和便宜商品,然后骗快递员去虚假地址投送便宜商品。趁快递员上楼之机,他将快递员尚未投送的商品盗走,赃物包括iPhone5手机5部、金条1块、铂金手镯2个、铂金吊坠1个等。日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极其罕见的盗窃案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
被告人齐某某系本市人,曾当过快递员的他知晓快递员上楼送快递时会有暂时将邮包放置在车上的习惯。2013年7月20日,齐某某用假名“王刚”在淘宝网上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5部iPhone5手机,要求顺丰速递送至本市红桥区某小区。此后,他又以其他假名在网上购买了皮箱、裤子等物。为确保这些物品与iPhone5手机同时到达,他还使用同城邮寄的方式购买了3块木板,均要求顺丰速递投递至该小区。
转天,齐某某查询运单得知,上述物品均已到达红桥分部,遂于8:00左右以收货人的名义与顺丰速递快递员联系,骗其上楼去虚假地址送皮箱,然后趁快递员上楼之机将放置在楼下的邮包窃走。意外的是,邮包里不仅有5部iPhone5手机,还有金条、铂金饰品及其他物品。此后,齐某某将窃得的手机以每部4200元的价格销赃,金条、铂金饰品藏匿于家中,其他物品丢弃。经快递员报警,公安机关将齐某某抓获归案,并从收买人处查获涉案的5部手机(已发还顺丰公司),在齐某某家中起获被盗金条1块、铂金手镯2个、铂金吊坠1个(均已发还实际收货人)。
经鉴定,被盗iPhone5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千足金金条500克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铂金PT950手镯两个26.46克价值人民币7739元,铂金PT950吊坠一个26.07克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在本案庭审中,齐某某辩称其仅对5部手机有盗窃的故意,而对金条、铂金首饰等物没有主观故意,且快递员在工作中的疏漏为其盗窃制造了客观条件,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有盗窃邮包的故意,实际上也已完成了对邮包的盗窃过程,其明知邮包内可能有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仍实施盗窃,对邮包内的财物应具有概括的故意,而包内财物的不确定性不影响其盗窃故意的成立;且其从事过快递行业,熟悉不同快递物品的价值特征,其有选择地占有金条等物品而抛弃其他物品,即已表明其通过外包装已知包裹可能具有较高价值,因此被告人亦应对手机之外的财物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快递员的疏漏不应成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理由,仅是给了被告人可乘之机。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