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当事企业或个人同意向第三方公司提供公共信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活动违法所得的,将处3万元罚款。
12月24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作出如上规定。
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2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