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杜某在重庆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上班,并被派驻到某地产项目销售中心担任销售主管。期间,杜某在工作中获取了相关楼盘商业来访客户、民营企业及个体户、酒水代理批发商等公民个人信息4000余组。
受雇于另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张某在担任某地产销售中心销售经理期间获取了商业来访客户信息570组。2014年9月,因与所在公司解除雇佣关系,张某怀恨在心,决定将上述570组公民个人信息连同之前自己已有的39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一并出售给他人。
2014年9月底,张某联系了被告人祝某,谈好价格后,张某通过QQ将96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传送给祝某。随后,祝某又联系了杜某,将上述96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转售给杜某。
为谋取非法利益,杜某打算将购买的和自己已有的共计500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向某。交易过程中,杜某被公安抓获。之后,张某、祝某也相继到案。之后,3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作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杜某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60余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而被告人张某和祝某的行为则分别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较终一审法院判处杜某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祝某均被判处缓刑,并分别处2-3万元罚金。
一审宣判后,杜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也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杜某等3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官特别提醒,今年通过并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而像杜某这样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则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