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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时不我待

编者按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于2015年4月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目的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推动媒体融合发展。《通知》强调,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任何包含了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均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网络转载中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体现。同时,传统媒体关注作品生产,更应该重视版权的管理,发挥版权的价值。

12月3日,由国家版权局、新华社指导,中国版权协会、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主办了“第八届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来自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网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的专家学者,共同就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探讨。本周刊特摘发部分嘉宾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版权保护是媒体强基固本的战略任务

中央电视台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以及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一直坚持以新闻立台。中央电视台有综合频道、新闻频道、中文国际频道、财经频道、体育频道以及外语方面的英、西、法、俄、阿等频道,而新闻节目在各频道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内有31个记者站、2个海外分台、5个海外区域中心站,以及63个驻外记者站,他们为各个频道提供的新闻节目占总体播出量的30%。

新闻节目严重被侵权

新闻节目不仅是中央电视台的立台之本,同时还是较重要的版权资产,也是核心资源。新媒体平台为新闻作品的利用和开发开辟出更为广泛的传播渠道,但同时新闻节目被侵权的现象也变得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被侵权较为严重的前5个节目当中,其中有4档是新闻节目,分别是新闻频道的《新闻直播间》《新闻联播》,综合频道的《今日说法》,中文国际频道的《今日关注》。其中仅《新闻直播间》2014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4万条。从电视新闻被侵权的形式来看,有新闻视频点播、新闻碎片化使用、新闻视频网络同步直播、新闻视频深度链接等,还有将新闻进行编辑之后再使用,把新闻节目整体播出、点播的,以及更换题目播出等各种形式。这些对新闻节目的侵权盗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的较早价值和收视率,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媒体机构甚至个人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我们每天每时每刻地认识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已时不我待。

央视版权管理已建立制度

中央电视台是国内较早成立版权管理专业部门的电视机构,在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与保护方面一直试图走在行业的前列。中央电视台推动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与相关规定,将版权合同、权利、信息等纳入实质性案例,通过十余年努力,逐步形成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版权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给电视节目版权的开发与保护奠定了基础。例如中央电视台于2010年率先与音著协达成协议,支付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并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委员会框架内带领全行业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音乐作品付酬标准体系,基本上各级省台都参与了版权保护委员会。

不要误读“时事新闻”概念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发现目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问题一,我国《著作权法》当中关于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条文应进一步明晰、正确解读,不能模糊或随意依据个人主观利益或者角度来理解。现在有一种观点相当普遍,认为新闻节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泛滥。事实上新闻工作者投入巨大智力劳动和心血,创作完成的新闻作品文字或视频内容同样可以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二,我们要认识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新闻出版单位应该联合起来形成协同联动的维权机制,加强主动维权意识,共同打击侵权行为。问题三,在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同时,媒体行业应该积极营造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和市场惯例。

现在,新媒体的发展让新闻作品有了更为广阔的传播渠道和市场空间,除全媒体渠道的内容发布以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应用把观众转化为用户,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打造新的新闻产品,不断提高新闻作品的衍生价值。新闻作品的版权如果有了更为规范的法制秩序,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版权保护或者版权开发的前景将非常光明。

总之,在新媒体时代对新闻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对媒体机构而言将是一项强基固本的长期的战略任务,新闻行业应该联起手来推进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新闻传播事业更加繁荣。

《光明日报》法律顾问黄晓:什么时代都是内容为王

曾经有学者预言:再过几年纸媒将消失。我并不认同,但即使纸媒真的消失了又如何?我们现在的新闻机构不也同样有新技术、新媒体吗?无论什么传播时代,我都深信内容为王。只要我们还有一批优秀的记者,能够生产出好的内容,能得到不断完善的版权法律的保护,我们这些所谓的传统媒体仍然会生机勃勃。今天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来谈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想与大家分享三个问题。

问题一:新媒体时代什么较重要?

网络新技术发展到今天,再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来划分已经不科学了。像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所谓的传统媒体,这些年也不只是在种草,同时也养羊,我想今天没有人能忽视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的影响力。那么新媒体时代传播领域到底什么较重要?我认为还是内容为王。

现在的信息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多得杂乱、多得真假难辨、多得让人无所适从。我们传统媒体中负责任的党报党刊、国家通讯社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试想有一天我们这些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停止向商业门户网站供稿,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没有必要亦步亦趋舍本逐末,我们应当站得稳、守得住,要有充分的自信做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内容。互联网时代没有必要把内容都碎片化,公众更需要深度报道,人们不可能天天吃快餐,读者也需要新闻大餐。

问题二:媒体自身的版权意识如何?

我在《光明日报》工作了26年,既当过记者编辑,也长期从事法务工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太乐观。媒体既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是作品的使用者,自己生产的作品是希望得到法律更严的保护。但在使用别人作品时,往往又希望法律给予更宽的尺度。在这样的状态中,媒体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才是重要的事情。但遗憾的是我们记者并不经常接受版权培训,现在有多少记者知道版权与著作权是什么关系?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有版权,什么样的没有?作者、记者、编辑和媒体这四者对于所发表的作品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当然,记者编辑很多是学新闻和中文的,不可能苛求他们熟练地掌握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那又有多少新闻机构请专业人员经过研究为他们提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手册?在国外,大的通讯社、媒体都有这样的操作性很强的小册子,我们国家的广电系统也搞过,但多数新闻机构没有。我曾经参加过全国机械立项的新闻侵权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起草,一些专家也在记协组织下编过新闻采编工作者手册草稿,但是这项工作至今没有得到多数新闻机构的重视和推广。

问题三: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还要解决什么?

这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已经非常丰富了,北京、上海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那么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到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三个。

首先,新闻作品中如何区分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也就是说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大家知道,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表述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表述我认为并不十分明确。例如,新华社的摄影记者刘卫兵,今年11月初随李克强总理访问韩国的时候拍摄发表了几张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并排前行及他们在一起握手的照片,这些照片看起来只是一个时事新闻,但这几张照片却表现出了几个国家之间很微妙的关系,因而又给人感觉这些照片是非单纯时事新闻作品。

其次,新闻作品的版权归记者还是新闻机构?这在法律上是职务作品问题,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媒体理所应当地认为署有本报记者的作品就是新闻作品,但法院认为需要提供记者和媒体关系的证明。通过多年呼吁,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新闻机构在与从业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应附上一条关于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这个做法非常重要。

较后,转载的合法性界线在哪里?现有法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或者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司法解释中又扩大到了网络转载。这种规定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由于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成为网络新媒体长期肆无忌惮地以转载之名行剽窃之实的尚方宝剑。我们也看到,《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一些限制,比如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转载之前要先备案、后付酬等,但在我看来,限定既不够也很难有操作性。

我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终将培养起一个基本的法律观念:不经允许地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无异于盗窃。我想重申,新闻作品是我们新闻机构的原料和产品,它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合法而有效的保护事关新闻机构的命运,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同时它在著作权法律中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重要的是我们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拿出更多的精力来梳理、管理和维护好我们的版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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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与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定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作者:grabsun - 发布时间:2015-12-10 - 点击量: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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